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青島市西海岸新區城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省住建廳于2018年5月28日下發了《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規定》(魯建質安字〔2018〕8號,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房屋建筑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規范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
1.見證、取樣人員應分別由監理、施工單位符合《規定》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并由所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簽署授權書后,方可開展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
2.檢測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見證和取樣人員身份信息(附本人簽名的身份證、職稱證復印件)、書面授權書、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書面告知承擔見證試驗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并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工程項目報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項目監督人員,其他區市工程項目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3.見證、取樣人員發生變更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應重新簽署授權委托書。在簽署授權委托書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后的人員身份信息、書面授權書書面告知承擔見證試驗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并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二、加強不合格建材報告管理和上報工作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帳,對出現的不合格檢測結果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告知委托單位并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工程項目報送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技術檢驗科,其他區市工程項目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三、規范不合格建材處置工作
1.試樣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時,監理企業應當下發書面通知,及時通知建設、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責令停止相關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應停止相關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規范要求和處置預案進行處置并形成記錄,報監理單位審核歸檔。不合格建材處置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施工單位應將不合格建材處置情況書面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工程項目報送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項目質量監督人員,其他區市工程項目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建設、施工單位拒不整改和處置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四、規范檢測機構收樣工作
檢測機構應當對見證、取樣人員身份信息和試樣進行確認。見證或取樣人員身份信息與授權書不一致或未按要求將樣品送至檢測機構的,檢測機構應當拒收試樣。
附件:關于印發《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規定》的通知(魯建質安字〔2018〕8號)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