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工程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
各區、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青島西海岸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作戰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三期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青政發[2018]32號)和《關于印發青島市打好柴油貨車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辦字〔2019〕29號)要求,根據《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青政發〔2019〕33號)和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揚塵防治實際,現將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有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視,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機制建設
各區、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到房屋建筑工程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嚴格考核制度,全面壓實企業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管理主體責任,加快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基礎機制,全面提高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確職責,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一)建設單位為房屋建筑工程大氣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建設單位要將使用國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納入工程招投標文件, 要將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要求列入施工、監理等合同,及時足額支付污染防治資金,管理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全面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承擔工程建設全過程、各環節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的的全部責任。
(二)施工單位作為房屋建筑工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的法規標準及政策要求,落實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措施,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機械設備,承擔工程施工現場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的全部責任。
(三)監理單位要將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作為工程監理的重要內容,督促施工單位全面落實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相關工作記錄;對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下達整改通知,對拒不整改的及時書面上報監管部門;承擔工程施工現場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的監理責任。
三、嚴格管控,禁止不達標非道路移動機械入場
(一)明確房屋建筑工程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包括但不限于:各類鉆探設備、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
(二)各參建單位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單位或個人、下同)要積極配合屬地生態環境和住建部門做好建筑工地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信息審核、號碼噴繪及遠程定位裝置安裝等相關工作,不得發生阻撓、拒絕及拖延等問題。
(三)施工、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揚塵治理目標責任書中,要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防治目標及各方治理主體責任,建立并施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工作獎懲制度。
(四)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責任制,制定切實可行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專項方案,明確任務、措施、職責;安排專人對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管理,建立進入施工現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臺賬,負責落實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各項措施。
(五)各參建單位應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入場管理,在青島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規范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噴繪環保編碼的機械設備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六)各參建單位應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場管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提供的機械負責入場查驗和使用檢查,督促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定期進行機械維護保養,確保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過程中尾氣排放符合排放標準,對冒黑煙、無環保編碼的機械設備,責令其立即停用并撤場;督促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從正規渠道購買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油,并留存進貨憑證和建立相關臺賬;不得擅自拆除、更改、租借、破壞、偽造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控制或監控等裝置。
(七)各項目要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專項檔案,及時更新完善非道路移動機械清單臺賬,做好入場檢驗、日常檢查等記錄,留存非道路移動機械入場、使用、退場等環節影像資料,并做好相關信息匯總上報工作。
四、有關工作要求
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要高度重視房屋建筑工程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工作,要將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按照職責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強化落實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控制措施,不斷提高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水平,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各級安全監督機構要將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氣達標情況納入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施工現場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污染問題嚴重的責任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同時在每月28日前,將本區域房屋建筑工程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臺賬(附件)匯總成冊,歸檔備查。
青島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站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