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全裝修建設管理的通知
青建規字〔2020〕8號
各區(市)、西海岸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建設(開發)、施工、監理企業,各有關單位:
針對新建商品住宅全裝修建設和銷售環節中出現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對新建商品住宅全裝修建設中設計、施工、銷售、交付等關鍵環節的監管,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山東省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全裝修商品住宅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裝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作為第一責任主體對裝飾裝修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對各自負責的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企業應當在其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其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從業。
二、全裝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采用建筑裝修一體化設計。在提交的施工圖設計總說明中必須明確實施裝修的樓號、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等相關信息。
三、全裝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 應當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除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裝修工程和主體工程一并發包,一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手續。
四、全裝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包含裝飾裝修材料)的品牌、型號、產品標準、生產廠家等信息。如發生變更,不能低于原約定產品的品質和檔次,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指定的媒體或網站對變更情況進行公告。
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家等產品標識,進場的裝飾材料和部品部件應按規定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場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與購房者簽訂買賣合同,應當在合同附件中明確房屋裝飾裝修內容、標準及交付要求,包括重要裝飾裝修材料的品牌、型號、產品標準、生產廠家等信息。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依據法律法規作出約定。開發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客服和維修團隊,對業主反映的裝修質量問題,應迅速響應,及時履行保修義務。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交付標準在實體房源或銷售區域設置實體交付樣板房。同一項目中,戶型、裝修檔次和裝修風格相同的房源,其套數排序在前3位或占比達20%及以上的,在該房源預售前,應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樣板房。交付樣板房要真實反映戶型、結構、交付標準和施工質量,與實際交付保持一致。交付樣板房須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建造完畢,保留時間自全部交付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或采取公證的方式將樣板房的詳細情況予以保留。
預售合同簽訂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為購房者提供參觀交付樣板房和介紹裝修品質、裝修材料及使用功能等內容的服務,逐一與購房者書面確認交付商品房的裝修內容,同時書面約定交付時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并作為合同附件。對未制作交付樣板的非標準戶型,應向購房者書面確認與標準樣板房的差異之處。
六、預售的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可以引入準業主觀摩機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工地開放日等形式,邀請購房者現場觀摩。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1日。2020年8月12日前未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且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應當依法辦理裝修工程發包、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施工許可變更等建設手續,將全裝修工程納入總包合同,否則,應當按照原設計圖紙實行毛坯竣工驗收備案,不得進行全裝修交付;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加強重要建筑材料(包含裝飾裝修材料)、設備及工程質量監管,確保工程符合設計圖紙和規范標準要求。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7月11日